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声明
如下: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负责。
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3
月 1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
《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
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注意事项、备查文
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沈臻宇女士
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与《股
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一致。综上所
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来的表明截止2026年3月26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会共审议2项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
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无股东出席现场会
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网络投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投票表
决。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
次临时股东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29,322,511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5584%
反对股数(股) 694,5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2100%
弃权股数(股) 766,4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2317%
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为一般决议案,
需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
次临时股东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28,873,911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4227%
反对股数(股) 997,1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3014%
弃权股数(股) 912,4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2758%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公告。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红艳
经办律师:王龙海
张雪芳
二O二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