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22:21: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
付现金方式向胡涛、万红娟、傅黎明、陈荣、邹永刚、邓新正、YANGWENMING、
杨乐、刘金高、朱雄、张翔购买江苏智越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江
苏玖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850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项。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交易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八、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故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故不适用《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要求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不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威帝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