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2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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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或“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胡涛、万红娟、傅黎明、陈荣、邹永刚、邓新正、
YANGWENMING、杨乐、刘金高、朱雄、张翔(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
买江苏智越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越天成”)100%股权及江苏
玖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星精密”) 44.8506%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威帝股份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智越天成 100%股权及玖星精
密 44.8506%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
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
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作出
了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
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智越天成无实际经营,主要资产为所持有的玖星精密股权;玖星精密
主营业务为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经营
前景。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精密金属零部件业务,有利于上市公
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庆         俞婷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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