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简称 重庆水务
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苏涛、苏晓琳 上市公司代码 601158.SH
报告年度 2025年度 报告日期 2026年4月2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94号)核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水务”“公司”“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19,000,000张,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189,457.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15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5]第8-00001号)。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
作为重庆水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
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做出的各项承诺
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行公司治理制度。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
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遗漏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未进行事前审阅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及时审阅,公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司给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信息披露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况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事实不符的情况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
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机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确保了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
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
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他事项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持续督导期内,
源的制度
未出现该等情况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持续督导
利益的内控制度
期内,未出现该等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经核查,公司未出现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重庆水务自本次发行证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已于2025年6月取消监事会并免去监事职务)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重庆水务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重庆水务在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