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 公司章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22:15: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
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省属企业公司
章程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
陕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3 号文)和陕西省人民政
府(陕证函[2000]132 号文)批准,在原陕西证券有限公司、宝鸡证
券公司以及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陕西省西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所属证券营业部合并重组的基础上进行增资扩股,采取发起设立的方
式组建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9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719782242D。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年 5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四条 公司注册
  中文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STERN SECURITIES CO.,LTD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邮政编码:710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69,581,70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执行。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
议案生效后,该董事长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缺位的情况下,公司将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
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职工、消费者等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
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业务,拓展社会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七条 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
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
易)。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法定
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是:通过建立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将“文化倡廉、制度规廉、监督保廉”的廉
洁从业管理理念融入公司的经营理念中,倡导清廉、清正、清明的廉
洁从业文化,营造崇廉拒腐的文化氛围,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利益输
送等不正当行为,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内
部环境。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00 年,发起人名称、
     认股数、认股方式、认股比例如下:
编                          认股方式(万元)                             认股比例
            发起人名称                                 认股数(万股)
号                          净资产            现金                     (%)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合计        37,175.65    62,824.35   100,000.00   100.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469,581,705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69,581,705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公司股权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
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
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通过换
股等方式取得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股东筛选标准
等。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事先向意向参与方告知证券公司股东条件、
须履行的程序并向符合股东筛选标准的意向参与方告知公司的经营
情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对意向参与方做好尽职调查,约定意向参
与方不符合条件的后续处理措施。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与其签订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协议。相关事项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约定核准后协议方可生
效。
  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证券公司股权的,该股东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
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 5%以上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
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
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三十八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
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时,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股东、公司、股权管
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股东条件以及股东
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
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
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
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
监管。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应当约定核准后协议方可生效。公司应当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期
间的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依法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在核准前,转让方应当按照所持股权比
例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转让方不得推荐股份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
资本。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
实际控制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
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
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公司股东、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
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
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一)对公司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益
输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
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
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
变相接受或让渡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公司的股东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为公司
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行
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及其子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
式,侵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客户
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查阅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及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并审
核后予以办理查阅申请。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任。
  第五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五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
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
能影响公司运作的。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六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
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
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再融资行为
涉及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
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
料。公司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
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
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和对外投资计
划;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方案;
  (十七) 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抽
查检查,并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原则上应由股东会审议决策,在股
东会授权范围内可由董事会审议决策。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七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八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场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八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九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九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
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
十的;
  (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
做出说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
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一百〇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
举。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〇六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
该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的董
事。
  第一百〇七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
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
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六)累积投票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一百〇九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条 获选董事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
定。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半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一百二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应
获得任职资格,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
立中共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党委和纪委每届任期 5 年,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
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
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7 人,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纪委书记 1 名、其
他党委成员 5 名,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委决定。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
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准政治方向,强化
政治引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
统一,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
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
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
对接,突出党支部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
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
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
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五个扎实”和“五项要求”、学习宣传党
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
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
法履行职权,维护和支持公司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选配好公司领导
人员,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公司领导人员管理
监督;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
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
治党向基层延伸。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
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强化党的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
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公司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
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本
公司其他党员必须落实党委决定。
 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政
策要求的重大举措;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
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
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明确不同意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再提
交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纪委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纪
委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
 (二)强化监督第一职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确保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落到实处;强化日常监督,抓住“关
键少数”,督促推动公司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公司主要
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依规依纪依法监督检查公司合规经营管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执行
等情况。
 (三)加大对公司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贯彻“惩前毖
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加强对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依法
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不力、
失职失责的公司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
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六)加强对公司纪检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
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
 (七)完成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
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公司党委一般应配备专职副书
记,专责抓好党建工作,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
职。
  公司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
责,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职责,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
董事会、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公司党建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在子公司设立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党建责任制考核,积极推动党建责任制和生产经
营责任制有效联动。
  第一百三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工作机构。领导
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由党委组织机关统一负责。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
 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
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
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
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
期满未逾三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二年;
  (十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十六)存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非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董事除与公
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关注和反映
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会对
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保;
  (八)积极参加省国资委、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九)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
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服务待遇和馈赠;
  (十)如实向股东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告公司重大问题和
重大异常情况,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一)接受股东会的监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
  公司可以设立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董事会任期三
年,从股东会决定组成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
大举措、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方案;
  (四)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申请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一)审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子公司、分公司的
设立或者撤销;
  (十二)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
果和薪酬分配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
修正案;
  (十六)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
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制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
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八)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在满足省
国资委资产负债率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工作,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
规管理;决定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
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具体包括,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接沟通机制;承
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审议批准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并
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三)决定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对文化建设的有效性
承担责任;
  (二十四)确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
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审议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工作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
评估报告;
  (二十五)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
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十七)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
事项;
  (二十八)审议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九)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
项;
  (三十)制定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对廉洁从业管
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三十一)审议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投资者
保护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三十二)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
效性承担责任;
  (三十三)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
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三十四)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
  (三十五)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三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其他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董事会负责制订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等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
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向董事会传达省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
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七)确定董事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
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八)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
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九)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
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发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
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一)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
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二)组织起草董事会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十三)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四)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五)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选建
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六)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
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八)按照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信息化建设,定期评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信息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十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副董事长 1 名;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经
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纪委书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一般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取以现场书面投票方
式、现场举手投票方式或电子通信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除由于紧急情
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
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
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
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或公告等其他方
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一)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重大不利
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不存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七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七一
条、第一七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二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七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第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在
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
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一)履行公司文化建设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
层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
行监督;
  (十三)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全
面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四)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洗
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
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十五)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中国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
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八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八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八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主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要负责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合规管理和风险
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廉洁从业和诚信从业管理的基本制度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
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
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定期风险
评估报告和廉洁从业管理相关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等。风险控制
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禁止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
  (二)履行股东会工作有关职责,组织做好股东会运作制度建
设、会议筹备、议案准备、资料管理、决议执行跟踪、与股东沟通等
工作;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件和记录;
  (四)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应及时提出异
议,避免给公司或投资人带来损失;
  (五)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
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八)负责协调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不同治理主体审议、决
策的相关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
整性进行把关;据实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名,草拟会议决议,保管会议
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
  (九)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安排董事
调研;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沟通协调董事会运行、董事履
职支撑服务等事项;
  (十)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
况,及时报告董事长,重要进展、重大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配合做好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等工作;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
构。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治理研究和相关事务,承担股东会相关工作
的组织落实,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为董事会运行提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供支持和服务。证券事务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5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公司中兼任职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
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
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公司参股的 2 家公司兼任董事,但
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
的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除本
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进行关联
交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
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九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
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提出对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意
见;决定对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
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十)制订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实施方案;
  (十一)承担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
  (十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五)拟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十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十七)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风险
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
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十九)拟订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
助方案;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二十)拟订公司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中长期激励计划;
  (二十一)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二十二)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三)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重大事项的
建议;
  (二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
范围。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百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百〇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百〇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二百〇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〇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百〇五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助总经理推进
工作,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领导和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
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二百〇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合规总监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
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
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
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第二百一十条 合规总监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
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
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
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
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
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合规总监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
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
责等情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
长或总经理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
证监局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总监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总监不
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规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
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合规总监应当组织拟定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
规审查的,合规总监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
查意见;
  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
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事会决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
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
期、不定期的检查;
  (四)合规总监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
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协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
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
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
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
改。合规总监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
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
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六)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
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动,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
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八)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
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九)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
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
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
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
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
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
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
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总监要
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有权根
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总监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
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
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
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立合规部门并配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人员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
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当有正当
理由,并按照规定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
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
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
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
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
活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
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
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
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
准备金后,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陕西省有关国有资本收益管
理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结合方式分配股利,且应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在具备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 A 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在
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订方案,报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业务规模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
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拟订方案,报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中期分红应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
利润情况。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公司
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
调整。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八)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等。党委书记、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基本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百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二百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
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以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网站为公司披露有
关信息的网站。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
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
级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及所有业务环节,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国家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一)变更业务范围;
  (二)变更主要股东;
  (三)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
  (五)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事先告知公司:
  (一)认购或者受让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
  (二)以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
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公司的股权。公司的股东不得违
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
转让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
未了结的业务。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
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
载明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
券业务。
  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并按照
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
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
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二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六〇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六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六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二六五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七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七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备案并在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
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西部证券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