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主要办公地址
镇 B7 栋 401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周明杰、邱渺升
联系电话 025-83387711
三、公司基本情况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公司名称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54.SZ
注册资本 11421.1577 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泽诚路 7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柳敬麒
实际控制人 柳敬麒
联系人 曹虎兵、张赛赛
联系电话 0511-87357880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5 年 3 月 1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与本机构签订了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
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本
机构承接了原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本机构执行的工作情况如下: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
情况 阅。
保荐代表人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对公司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
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
况 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保荐代表人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持续督导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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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
情况 的使用情况,并前往公司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
和使用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保荐代表人了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股东会情况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放、管理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三超新材严格执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
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
形;2025 年度,三超新材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情形。保荐机构对三超新材在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意见情况
使用情况无异议。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
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
更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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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
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
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