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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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大普微”)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海通”“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
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
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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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
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 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
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
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泰海通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 泰海通相
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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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
的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362.1636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后总股本为43,621.6360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2.432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218.1081万
股(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且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27,0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及拟认购数量如下:
承诺认购 拟认购股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金额(万 数上限(万
元) 股)
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子公司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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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认购 拟认购股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金额(万 数上限(万
元) 股)
划(以下简称“大普微员工资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计划”) 管理计划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中 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
“中保投基金”) 企业、 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长存鸿 股权投资(武汉)合
称“长存鸿 ”)
天翼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翼资本”)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安鹏创投”)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
体”)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下属企业
司(以下简称“深创投集团”)
湖北集芯时代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集芯时代”)
本次发行共有10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合计为
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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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了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
等内容。上述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典》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
(一)证裕投资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4T3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徐岚
注册资本 450,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2月12日
营业期限 不约定期限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06室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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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 泰海通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 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 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 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系 泰海通的全资
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证裕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证裕投资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二)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大
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KS03
管理人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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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2026 年 1 月 8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规模 12,000.00 万元
认购金额规模 12,000.00 万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发行人
实际支配主体
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2026年1
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12,000.00万元,参与人姓名、职务、实
缴金额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专项资管计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姓名 职位 任职单位 划的持有比
号 核心员工 (万元)
例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大普微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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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管计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姓名 职位 任职单位 划的持有比
号 核心员工 (万元)
例
支持部总监
人力资源部负
责人
网络市场部负 无锡联芯
责人 北分
新业务拓展部 大普微北
负责人 分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芯片研发资深
经理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产品研发资深
经理
大普微北
分
大普微北
分
大普微北
分
大普微北
分
大普微北
分
大普微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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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管计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姓名 职位 任职单位 划的持有比
号 核心员工 (万元)
例
产品市场资深
经理
产品市场资深
经理
行业拓展资深
经理
策略采购资深
经理
合计 12,000 100.00%
注 1: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苏州大普”指苏州大普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普微北分”指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成都大普”指成都大普微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联芯”指无锡大普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无
锡联芯北分”指无锡大普联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中,苏州大普与成都大普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
司,无锡联芯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根据《海富通大普微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
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 证监会、中 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
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认购/参与金额、
每次追加认购/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7)管理人有权
对投资者及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投资者(如适用)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
者提供其自身及上穿透后最终投资者(如适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
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投资者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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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 证监会、中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能够独立决定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
为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
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实施细则》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大普微员工
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及参与人提供的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
证、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访谈纪要及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大普微员
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
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
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相关资金来源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承诺,通过资管计划获得发行
人本次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
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参
与人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参与人所
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参与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大普微员工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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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保投基金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 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主要经营场所 中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出资额 12,123,867.807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 年 02 月 06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02 月 0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
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
编码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11月30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
如下所示: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比例 性质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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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 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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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212.39 100.00% -
截至2025年11月30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有限系由中 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
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有限88%的股权。中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
示:
经核查,中保有限系根据《 务院关于中 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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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
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
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保投基金是根据《 务院关于中 保险投资
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
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
绕 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
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 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参与了艾芬达(301575.SZ)、新恒汇(301678.SZ)、
汉朔科技(301275.SZ)、湖南裕能(301358.SZ)、金鹰重工(301048.SZ)、
屹唐股份(688729.SH)、上海合晶(688584.SH)、华虹公司(688347.SH)、
联影医疗(688271.SH)、华电新能(600930.SH)、华勤技术(603296.SH)等
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中保投基金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
下属企业、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
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
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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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上限。
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长存鸿
根据长存鸿 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存鸿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长存鸿 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EX02R427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施文广)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
主要经营场所
创新园一期 B4 栋 18 楼 745
出资额 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5 年 9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9 月 22 日至 2035 年 9 月 22 日
一般项目 :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经营范围 在中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存鸿 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
规定及中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
为SBGU94,备案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基金管理人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基管”),登记编号为P1075012。
依据长存鸿 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长存鸿 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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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存鸿 合法有效存续。
(1)出资结构
根据长存鸿 提供的资料,长存鸿 的出资结构 如下所示:
长存鸿 普通合伙人(GP)包括长存基管和湖北 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 芯产投”),执行事务合伙人系长存基管。其中,长存基
管系长江存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控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
芯产投系长控集团股东湖北 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并系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投”)
全资子公司,湖北产投聚焦于集成电路产业进行投资,实际控制人系武汉市 资。
根据长存鸿 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长控集团股权结构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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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存鸿 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长存鸿 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
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全资持股的长存基管系长存鸿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长存鸿 的运营、维护、管理等事务拥有排他性的权力,
芯产投作为普通合伙人,未参与长存鸿 的日常经营管理。长存鸿 组建投资
决策委员会,负责决策长存鸿 项目投资相关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
组成,其中,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资本”)及长
存基管有权联合推荐 2 名委员人选;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推荐
家库中选定),各主体推荐的人选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以下称“投决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设 1 名主席,应由长存资本及长存
基管联合推荐的投决委员担任。投决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独立形成决策意见
决议,并经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在内的 2 名及以上(含本数)投决委员同意
方可决议通过。因此,长控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存基管担任长存鸿 执行事务合伙
人及管理人,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有权推荐 2 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且由其
所推荐委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能够决定长存鸿 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
(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通过长存资本、长存基管合计持有长存鸿
根据长存鸿 的说明并经核查,长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其股东会一般事项由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董事会一般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决议通过。长控集团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一股东无法单独控制股东会,任一
股东提名的董事亦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长控集团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其行为的
主体,故长控集团无实际控制人。
因此,长存鸿 无实际控制人。
长控集团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拥有长存资本、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长江存储”)、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并以
长江存储为核心,形成了先进存储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全产业链能力,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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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闪存量产平台、技术创新平台、产融结合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在推动创新驱
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 2025 年 6 月末,长控集团母
公司口径的总资产超过 1,300 亿元,净资产超过 1,300 亿元,员工人数超过 8,000
人。因此,长控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长存鸿 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长存资本、长存鸿 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如下:
“各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共同进行深入的战略合
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各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企业级SSD领域的产品深度合作、
构建产业生态、 内外市场合作等:
A、加强在数据中心企业级SSD领域的产品深度合作:各方致力于建立长期
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基于各方现有的良好合作基础,
各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持续提升各方在各自领域的产品竞争优势。
B、深化合作交流、构建产业生态:各方建立沟通机制,深化合作交流,并
积极协调和促进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探讨,各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与业
务优势,为构建我 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发挥重要作用。
C、 内外市场合作:各方基于各自的产品、技术、市场方面的优势互补,
进行 内外市场合作,提升彼此市占率,共同促进我 存储产业的发展和地位提
升。”
此外,长存鸿 还参与了恒坤新材(688727.SH)及强一股份(688809.SH)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长存鸿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规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者其下属企业”,长存鸿 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长存鸿 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泰海通
实际控制人上海 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际集团”)通过上海 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长存鸿 GP长存基管0.18%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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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长存鸿 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根据长存鸿 出具的承诺函,长存鸿 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长存鸿 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长存鸿
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长存鸿 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长存鸿 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
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长存鸿 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五)天翼资本
根据天翼资本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翼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天翼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9MA09D2N75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弓剑炜
住所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建设大街 279 号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企业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
营销策划,从事科技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
经营范围
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天翼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
料,天翼资本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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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翼资本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天翼资本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翼资本的股权结
构 如下所示:
根据天翼资本的股权结构,中 电信持有天翼资本 100%的股权,为天翼资
本的控股股东。
中 电信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728.SH),根据
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 电信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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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 年面向专业
押专户
合计 83,861,060,810 91.65
经核查中 电信公开披露的信息,中 电信控股股东为中 电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电信集团由 务院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务院 资委”)全资持股,中 电信的实际控制人为 务院 资委。
因此,天翼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 务院 资委。
天翼资本成立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董事长为弓剑炜,天翼资本是中 电
信下属的核心资本运作平台,围绕中 电信集团云改数转智惠战略,重点投资云
计算及算力、新一代信息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安全、量子以及数字平台等
领域。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天翼资本资产总额 55.92 亿元,净资产总额 54.47
亿元,2024 年度天翼资本实现营业收入 7,580.13 万元,净利润 4,743.60 万元;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天翼资本资产总额 54.57 亿元,净资产总额 54.43 亿元,
中 电信是电信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移动通信、固定通信、卫星
通信、互联网接入、云计算及算力、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ICT 集成等数字
信息服务。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 电信合并资产总额 8,760.49 亿元,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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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4,652.34 亿元,营业总收入为 3,942.70 亿元,净利润为 307.71 亿元。 因此,
中 电信属于大型企业。
中 电信持有天翼资本 100%股权,为天翼资本控股股东。天翼资本是中
电信下属的核心资本运作平台,围绕电信集团云改数转智惠战略,重点投资云计
算及算力、新一代信息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安全、量子以及数字平台等领
域,因此,天翼资本为大型企业中 电信的下属企业。
根据中 电信提供的书面确认,中 电信同意天翼资本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
配售并开展战略合作。
根据发行人与天翼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提供规模化应用场景,加速其新一代主控芯片、数据中心企业级 SSD 及系统化、
平台化存储方案的商业化验证。基于大普微的高性能、高可靠性、大容量数据中
心企业级 SSD 存储技术优势,协助中 电信开展云数据中心的大规模分布式存
储场景的深度定制化开发。围绕智算中心与大模型需求,联合研发可计算存储设
备、智能网卡等 AI 专用存储方案,构建 “智算+存储”一体化核心能力。
术与中 电信安全能力优势,联合打造基于企业级 SSD 的数据安全存储系统,
提供数据加密、备份、恢复等全流程安全服务,筑牢通信核心业务与客户数据的
安全防线。
进技术研发、重大专项申报、 家及行业标准制定与专利软著申请,协同打造标
杆产品并拓展外部市场,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此外,天翼资本曾参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688795.SH)
及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88802.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天翼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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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翼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天翼资本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天翼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天翼资本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天翼资本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天翼资
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天翼资本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天翼资本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
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天翼资本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六)上汽金控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汽金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MA1G069FX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卫勇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 204-L 室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66 年 6 月 5 日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
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市场信息咨询与调
经营范围
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
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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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
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
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上均除金融业务,除专项)。【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
料,上汽金控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汽金控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汽金控股权结构
如下:
根据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股票代码: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中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9,579,692,687 83.34%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上海市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控
股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汽集
团63.71%的股份,上汽集团持有上汽金控100%的股份。因此,上汽集团为上汽
金控的控股股东,上海市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
上汽集团是于1997年8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1997)41号文和上海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独
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于1997年11月7日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50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票3.00亿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104,
并于2011年实现整体上市。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汽集团资产总计9,424.50亿元,
净资产总计3,553.12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达4,689.90亿元、净利润总计
上汽集团作为 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
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
供应商发展。目前,上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正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并开展智能驾驶等
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系统、底盘系统、内外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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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电池、电驱、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能产品系统)的研发、
生产、销售;物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节能和充电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
汽车相关金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 际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
人工智能领域积极布局。
销量274.1万辆,销量占比近百分之六十。新能源车销量136.8万辆,同比增长百
分三十,海外市场销量108.2万辆,集团“双百万”规模进一步扩大。2024年8月,
上汽集团以2023年度合并报表1052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
强第93位,在此次上榜的中 汽车企业中继续领跑,属于 内大型企业。
上汽金控战略定位为上汽集团产业金融投资运营平台和汽车金融业务管理
平台,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注册资本100.5亿元(实缴),截至2025年9月30
日,上汽金控2025年营业收入9.3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79亿元,
公司净资产规模147亿元。作为上汽集团金融板块领头企业,肩负上汽集团顺应
汽车行业变革趋势、实现更高程度产融结合、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职责,持
续践行“产融合”理念,围绕产业链、布局新赛道,抓协同赋能、促价值实现,致
力于与合作伙伴共赢共创,为上汽集团创新转型发展贡献力量。
上汽集团自2011年开始产业金融投资以来,目前累计投资项目超过350个,
投资领域覆盖新能源产业链(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电机电控等)、半导体(材
料、设备、代工、EDA、封测等环节)、高端制造(新材料、装备制造等)、数
字化(数据服务、软件服务、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智能驾驶、智能座舱、智
能制造等)、航空航天与低空经济(eVTOL、火箭等)等,目前资产管理规模
超过600亿,已投项目中已上市项目超过50个。
上汽集团以及上汽金控积极推进汽车行业新四化发展(电动化、智能化、共
享化和网联化),并通过产业金融投资的形式打造产业生态圈。自2011年开始产
业金融投资以来,目前累计投资项目超过350个,投资领域覆盖新能源产业链(锂
电池、氢燃料电池、清洁能源等)、高端制造(新材料、装备制造等)、数字化
(数据服务、软件服务、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智能驾驶、智能座舱、智能制
造等)、半导体(材料、设备、晶圆代工、EDA、封测、Fabless等),汽车服务
与后市场(汽车消费信贷、融资租赁、保险销售、售后服务)等。目前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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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超过600亿,已投项目中上市企业超过50家。在产业协同方面,上汽金控助
力上汽集团持续推动智能出行体验的革新,以“共创”重构生态格局,努力实现上
汽集团与已投企业的双向赋能和价值共创的目标。因此,上汽集团系大型企业,
上汽金控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上汽集团、上汽金控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如下:
“各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如产品研发、测试、供应链协同、产业生态共建、
加强资本运作领域等:
(一)产品研发、测试及导入:汽车智能化催生对数据采集、云端存储与实
时分析的强需求,自动驾驶系统也依赖大容量、高带宽存储支持AI模型推理与传
感器数据缓存,基于大普微在企业级SSD方面的技术积累,各方将共同推进产品
在汽车智能网联、数据中心与云存储平台共建的测试应用,满足智能汽车快速增
长的数据需求。
(二)深化供应链协同合作:为保障供应链安全,支持上汽集团下属企业的
业务发展,满足在汽车金融、公司金融以及投资等业务板块数据和系统方面的需
求,本次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各方长期协同关系;助力大普微拓展在 产企业级
SSD市场的业务空间。
(三)产投联动,共建生态圈:依托上汽集团以及上汽金控产投协同的政策
方针,围绕上汽金控已投企业,在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数据中心、AI产业、低
空经济以及其他前沿领域,与大普微在产品研发、技术合作、市场拓展等领域展
开全方位合作,共建生态圈。
(四)加强资本运作领域的融合:为进一步强化产业联盟,各方将加强股权
层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组建产
业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上汽金控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大普微开展产业
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推荐或联合投资/收
购合作领域内具有发展潜力的目标企业,以期促进大普微外延式发展。”
此外,上汽金控还参与了优迅股份(688807.SH)、大明电子(603376.SH)
及西安奕材(688783.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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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汽金控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规定,上汽金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主承销商) 泰海通的实际控制人上海 际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上汽集团1,985,568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除上述情形外,上汽金控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函,上汽金控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上汽金
控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上汽金控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上汽金控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
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汽金控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七)安鹏创投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鹏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
号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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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培龙)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主要经营场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9,173.51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36 年 1 月 21 日
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 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安鹏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安鹏创投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资产由基金管理人
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鹏创投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直
投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鹏创投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安鹏创投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鹏创投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鹏创投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鹏创投的出资结构 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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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鹏创投是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安鹏创投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汽产投”)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
合伙人为北汽产投。北汽集团通过全资控股北汽产投间接持有安鹏创投100%的
股权,北汽集团的实控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北京市 资委”)。
北汽集团是中 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1958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
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
金融与投资等业务,2024年年营业收入超3,000亿元,世界500强排名第192位的
大型企业集团。
冈山”牌轿车、新中 轻型越野车第一品牌BJ212和第一代轻型载货车BJ130,
成立了中 汽车工业第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中
加入WTO以后第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中德全面
深化战略合资合作的典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在自主研发、产业链建设、
对外开放、转换机制、合资合作、引进技术和运用社会资本方面走在全 行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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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为中 汽车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北汽集团2024年实现3,002.56亿元营
收,整车销量超171万辆,旗下拥有自主品牌——极狐汽车(ARCFOX)北京汽
车(北京、BEIJING)、福田汽车、北京重卡、昌河汽车,合资品牌——北京奔
驰、福建奔驰、北京现代、福田戴姆勒。
北汽产投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35.35亿元,是北汽集团二级子公司、金
融板块重要成员和开展资本运作、股权投资、汽车金融、创新孵化的核心平台。
北汽产投秉承深耕汽车产业、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理念,以“产业投资+产业金
融”为发展方向,着力打造具有 际影响力的专业化产业投资与产业金融平台。
目前公司已经形成“北汽产投”+“安鹏”的双品牌架构,旗下拥有安鹏中融、
安鹏保险经纪、好修养、中 汽车产业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黑龙江普莱德新
材料公司等多家成员企业。截至2024年末,北汽集团总资产3,903.59亿元、净资
产1,225.07亿元,2024年度,北汽集团实现营收3,002.56亿元、净利润53.82亿元。
因此,北汽集团为大型企业。安鹏创投作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为大型企业的
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北汽集团、安鹏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
容如下:
“(一)共同推进汽车用存储器芯片及模组的业务合作。大普微为北汽集团
及附属整车企业提供其所需的汽车存储器芯片、模组及配套解决方案,大普微通
过自身技术积累和精益生产提供更具性价比的产品,能够较好地契合北汽集团对
上游关键环节的 产化需求,北汽集团根据未来各车型项目推动与大普微的合作,
积极为大普微对接相关资源,交流技术路线,各方可积极推进在车用存储器芯片
及模组的 产化合作。
(二)共同推动大普微企业级SSD在北汽集团自建算力中心的合作。将大普
微企业级SSD作为北汽集团自建算力中心的 产化替代选型产品,协同产业链内
服务器整机厂商、算力芯片厂商共同推进未来北汽集团算力中心的规划、建设及
落地。
(三)合作进行重点领域技术、产品攻关。车用存储器芯片及模组市场发展
方兴未艾,新技术不断应用,各方针对未来逐步落地的汽车辅助驾驶系统、影音
娱乐系统等使用的车规级存储器芯片及模组等相关新兴技术,利用各方优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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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联合其他行业参与者,合作引入新兴技术在智能汽车的应用,进行技术产
品攻关,形成具有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解决方案,包括且不限于以联合申
报 家或省市级课题等形式。
(四)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
和自身商业安排的前提下,北汽集团同意:1、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出现相关
的项目需求时,北汽集团将积极向大普微分享相关信息;2、在同等条件下,北
汽集团将积极推荐大普微作为合作伙伴,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大普微积极配合
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的研发、生产及项目需求;3、在同等条件下,北汽集团
将推动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积极采购大普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给予大普
微同等条件下优惠采购政策;4、若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合作伙伴等与大普
微上下游生态企业存在互补合作的机会,北汽集团将主动向供应商及合作伙伴推
荐并积极促成大普微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
(五)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大普微与其他汽车厂商有相关新
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给北汽集团,并积极促成与北汽集团新业务合作。”
此外,安鹏创投作为北汽产投下属出资平台,曾参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688347.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曾参与黑龙江天
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202.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战略配
售,曾参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30156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配售,曾参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729.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综上,安鹏创投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规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安鹏创投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鹏创投与发行人、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安鹏创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安鹏创
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安鹏创投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安鹏创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
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安鹏创投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八)光谷半导体
根据光谷半导体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谷半导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CHWC861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程哲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770 号光谷科技大厦 A 座
住所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5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5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光谷半导体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资料,光谷半导体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谷半导体合法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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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光谷半导体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谷半导体股权结
构如下:
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金控”)持有光谷半导体
间接持有光谷金控99.8565%的股权。
因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光谷半导体的实际控制人。
光谷金控是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唯一一家以"金融、投资"为主业的 资
平台,注册资本200亿元,主体信用评级AAA, 际评级A级。光谷金控通过母
子基金集群及项目直投,聚焦光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智能终端、生物医药等主
导产业,全力支持 家战略,助力核心技术攻关。截至目前,光谷金控累计参与
股权类、基金类投资金额超500亿元,投资覆盖企业超1300家。截至2025年9月30
日,光谷金控总资产949.72亿元,净资产443.60亿元;2025年1-9月营业收入1.22
亿元,利润总额1.46亿元,净利润1.35亿元。
光谷半导体成立于2023年5月25日,注册资本10亿元,是光谷金控全资子公
司,专注于泛半导体产业领域,分别获评2023年度、2024年度IC风云榜“最佳
资投资机构”。
因此,光谷金控系大型企业。光谷半导体系大型企业光谷金控的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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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光谷金控出具的说明,光谷金控认可并支持光谷半导体与大普微开展战
略合作。
根据发行人与光谷半导体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市场开拓。光谷半导体是光谷金控在集成电路产业布局的关键力量,
参投基金撬动超170亿资金,放大倍数超26倍。围绕链主企业长江存储成功投资
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创元半导体有限公司、武汉敏声新技术
有限公司、武汉武粤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奥普托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微
崇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喆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触点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中科驭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特纳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半导
体企业。光谷半导体在全 特别是湖北地区拥有丰富的半导体企业资源,可以助
力发行人开发更多市场、拓展更多客户。
光谷半导体可协助发行人对接湖北省信创项目、 资云及智能网联汽车等本
地应用场景,同时,光谷半导体所属集团作为长江存储第一大股东,将协调并积
极推动发行人企业级SSD产品与长江存储围绕供应链、产品及市场等方面进一步
深化合作,并为其未来在汉设立研发中心或封测基地提供政策配套与空间支持。
还将积极推动光谷金控旗下基金的出资人、基金管理人包括 家集成电路产业投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在全 范围开展
多层次深度合作,拓宽更多市场和资源网络。
(二)科技成果转化。光谷半导体及其股东光谷金控未来可以在科技成果转
化方面与发行人展开深度合作。光谷金控围绕科创供应链体系建设、数字化建设、
文化服务等方面,致力于构建多层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落实省市区关于科创供
应链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地网筑基、天网链接、双向融合、政策赋
能”思路,打造以用为导向的科创供应链平台;设立光谷科创服务联盟、光谷瞪
羚投融资服务中心,持续链接投融资、财智、科技咨询、孵化载体等资源,实现
市区高企服务全覆盖。
未来光谷金控可以利用上述资源,与发行人共建“企业级存储联合实验室”,
将发行人的工程经验与高校基础研究结合,推动“企业级存储联合实验室”孵化
的早期存储技术项目由发行人参与技术评估与产业化承接,加速从“论文”到“产
品”的转化闭环。显著提升发行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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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才培养。光谷金控设有专门“人才基金”,其中2021年设立人才基
金二期“光谷合伙人基金”,基金增至10亿元,用市场化手段引导优质投资机构
关注、投资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湖北省网罗大量高级科研人才。
光谷半导体及其股东光谷金控将积极推动“人才基金”和“科创供应链”等
下属单位为发行人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
支持与合作。”
综上,光谷半导体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规定,光谷半导体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光谷半导体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谷半导体与发
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光谷半导体出具的承诺函,光谷半导体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光谷半导体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
光谷半导体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
金额上限。
光谷半导体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光谷半导体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光谷半导体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九)深创投集团
根据光谷半导体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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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丁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5201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 年 08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08 月 25 日至 2049 年 08 月 25 日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
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
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
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
经营范围
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
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 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
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
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深创投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资料,深创投集团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集团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深创投集团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创投集团股权结
构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深创投集团直接持股28.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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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及通过其持股的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等间接
持股合计46.6339%(未穿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51.6644%。
因此深圳市人民政府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深创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
深创投集团成立于1999年首届高交会之际,是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为核
心的 有综合性投资集团。深创投集团以“发现并成就伟大企业”为使命,以“打
造世界一流投资机构”为愿景,通过专业化的投资形成产业影响力,致力于做创
新价值的发掘者和培育者、中 风险投资事业的探路者和引领者。截至2025年11
月底,深创投集团累计管理各类资产总规模近5,200亿元,构建了覆盖企业全生
命周期的基金矩阵。同时,围绕风险投资主业,深创投集团积极拓展公募基金、
不动产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板块,多元化业务稳步推进。
深创投集团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导向,重点围绕信息科技、
装备智造、新材料与新能源、健康产业领域进行布局,投资网络遍布全 。立足
“科技产业服务机构”的定位,深创投集团持续提升服务专业度,通过融资服务、
产业对接、主题培训、企业治理、人才招聘等多种方式助推已投企业加速发展。
截至2025年11月底,直接投资企业数量超1,700家。
凭借在风投创投领域的杰出表现,深创投集团在中 创投委、清科集团、投
中集团等权威机构举办的创投机构综合排名中稳居前列。截止2025年9月30日,
深创投集团总资产517.83亿元,净资产314.16亿元,营业收入12.74亿元,净利润
此外,深创投集团近年来曾参与中芯 际 ( 688981.SH ) 、 恒 玄 科 技
(688608.SH)、恒坤新材(688727.SH)及联合动力(301656.SZ)等公司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深创投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双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技术协同、客户资源、供应链安全、产业链投资以
及区域资源等。
(一)技术协同:深创投作为管理规模近5,200亿元的 有创投龙头,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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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链 谱式投资”覆盖半导体全链条,而大普微作为 内极少数具备“主控芯片
+固件算法+模组”全栈自研能力的企业级SSD领军者,双方技术协同聚焦以下方
向:依托深创投已投企业的技术资源,推动大普微与半导体产业链 “卡脖子”
环节企业合作,例如联合华大九天(EDA工具龙头)优化存储芯片设计流程,借
鉴盛合晶微(先进封装企业)的封装技术提升SSD产品可靠性,加速PCIe5.0 SSD
及QLC大容量产品的技术迭代。
(二)客户资源:深创投将凭借1,700余家已投企业形成的产业网络,为大
普微搭建多元化客户对接渠道,延续其“投资+赋能”的闭环模式。深创投将优
先对接半导体及AI领域被投企业,联动摩尔线程( 产GPU龙头)、蓝芯算力(服
务器CPU芯片研发商),将大普微SSD纳入其服务器硬件配套方案,形成创新协
同效应。同时,深创投将把握已投传统制造企业的数字化升级机遇,为大普微拓
展更多垂直行业应用场景。
(三)供应链安全:深创投将通过整合上下游被投企业资源,为大普微构建
稳定、高效的供应链体系,保障 “ 产替代”战略落地。深创投多年来投资了
众多晶圆代工厂,可以保证大普微上游的供应链安全。2003年,深创投首次投资
中芯 际,助推中芯 际于2004年登陆香港资本市场。2020年,中芯 际回归科
创板。深创投与中芯 际再度合作,参与其科创板战略配售。经过多年发展,中
芯 际已经成为中 大陆技术最先进、规模最大的专业晶圆代工企业。深创投与
深圳 资旗下的鹏芯微、鹏新旭和昇维旭等晶圆厂合作关系良好,可以为大普微
的晶圆代工提供更多选择,提升供应链韧性。在封装领域,深创投先后投资了盛
合晶微、安牧泉和芯德科技等数家 内领先的先进封装企业,可以为大普微提供
高质量的封测服务。
(四)产业链投资:在符合 家法律法规基础上,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
深创投与大普微商讨合作设立产业资本投资CVC基金。结合深创投在半导体产业
链自上而下,即自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芯片设计、软件到晶圆厂的全产业链的
体系化投资布局,在半导体产业链的行业研究与投资经验,助力大普微在CVC
方面组建投资团队、搭建投资体系、完善投资布局,进而实现在市场战略、资本
运作、技术研发等方面为大普微开展投后赋能。
(五)区域资源:深创投发挥深圳 资背景优势,为大普微对接区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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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等核心资源,助力其扎根深圳、辐射全 :依托深创投广场及合作产业
园区资源,为大普微提供研发办公、生产制造场地,同时对接园区内的供应链配
套企业,形成集聚效应。充分发挥深圳的地缘优势,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
家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互动,推动市场、技术及产业等方面合作,全力支持大
普微并购整合 际资源,拓展 际市场。”
综上,深创投集团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规定,深创投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深创投集团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深创投集团通过深圳
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1.04%
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深创投集团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
根据深创投集团出具的承诺,深创投集团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深创投集团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
深创投集团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
金额上限。
深创投集团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限售期
届满后,深创投集团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深创投集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十)集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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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芯时代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集芯时代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集芯时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9GNMA4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刘修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创星汇自贸金融大厦(产业配
住所
套科技园研发楼)2 层 213(自贸区武汉片区)
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06 月 09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06 月 09 日至 2035 年 06 年 09 日
对智能制造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管理或受托管理股
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 家法律法规、 务院决定限
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
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财
经营范围
税咨询;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非金属矿及制品、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金属材料、农副产品、木材、塑
料制品、棉花、水产品的批发兼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集芯时代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
料,集芯时代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集芯时代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集芯时代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集芯时代股权结构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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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芯时代控股股东为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基金”),持有公司100%股权;集芯时代的实际控制人为武汉市人民政
府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基金系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
复》精神,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三级政府于2015年8月共同出
资设立。湖北基金注册资本100.5亿元,主体评级AAA,是湖北省最大的产业投
资基金之一。湖北基金承担了“ 家存储器项目”和“ 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两大 家级重点战略项目的投资任务,与 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一同投入中 头
部存储芯片企业长控集团,在支持 产存储突围方向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湖北基
金向长控集团派出董事,享有实质的参与决策权,可以通过该派出董事参与长控
集团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对长控集团施加重大影响。湖北基金亦积极围绕长
控集团上下游进行投资布局,发起设立了长存产业基金、集芯一号基金等系列市
场化基金,重点投资了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楚兴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莱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普托科微电子
技术有限公司等存储上下游关键企业。截至2025年6月30日,湖北基金总资产
润3.09亿元。因此,湖北基金属于大型企业。集芯时代是湖北基金全资控股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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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化投资平台,因此,集芯时代属于大型企业湖北基金的下属企业。
此外,湖北基金近年通过参投基金武汉芯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参与了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130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集芯时代、湖北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如下:
“(一)供应链协同与市场开拓。集芯时代、湖北基金将发挥其作为长存集
团重要股东的协调作用,积极推动大普微与长存集团在供应链及市场端的战略联
动,助力大普微企业级SSD方案与长存集团实现深度适配与底层原语级调优,打
造高性能全栈 产化存储产品。同时,协助大普微对接湖北信创项目、 资云及
智能网联汽车等本地硬核应用场景,并联动 家大基金等股东资源,助力大普微
构建覆盖全 的资源网络。
(二)地方资源支持与项目落地。集芯时代、湖北基金作为省市区三级财政
出资的产业投资平台,为大普微在武汉市乃至湖北省布局提供全方位政策与空间
支持。重点支持大普微未来在鄂设立企业级存储研发中心或高端制造基地,协调
解决人才落户、税收优惠及生产载体等属地化配套,推动大普微融入湖北省存储
产业链核心圈。此外,各方将共同发掘半导体存储上下游优质标的,利用资本手
段强化大普微在产业链条的完整性。
(三)核心技术攻关与智力资本赋能。依托集芯时代、湖北基金的科创供应
链体系,助力大普微在企业级存储前沿领域保持技术领先。通过整合地方高校及
科研院所资源,支持大普微牵头开展CXL高速互联、存算一体及智能固件算法等
领域的技术攻关,加速科研成果在大普微产品线的产业化承接。同时,发挥“人
才基金”的市场化引导作用,为大普微精准引进全球顶尖的存储主控芯片架构师
及系统级专家,提供定制化的智库支持与人才梯队建设服务,提升大普微在全球
企业级存储市场的智力资产厚度。”
综上,集芯时代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规定,集芯时代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集芯时代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集芯时代与发行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集芯时代出具的承诺,集芯时代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集芯时代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集芯时
代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集芯时代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集芯时代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
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集芯时代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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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