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 沧州明珠关于年产12亿平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合资公司设立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2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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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6-029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产 12 亿平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
               合资公司设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06 月 20 日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12 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
池隔膜项目”的议案》,项目投资总金额 35 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建设湿法锂
离子电池隔膜生产线 8 条及相关配套设施,用于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生产。
该项目资金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投资 17 亿元,项目一期年产 6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
建设 4 条锂电隔膜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周期:本项目一期计划于取
得项目建设用地后 3 个月内启动建设(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二期投资进
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截至目前项目一期正在实施中,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后续将进入调试阶段。
  二、投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的需要,公司启动年产 12 亿平方米湿法锂电
隔膜项目(二期)建设,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0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临时)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年产 12 亿平
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合资公司设立的议案》,同意通过孙公司沧州明
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锂电”)与沧州明创锂电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明创锂电”)于沧州高新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共同实施年产 12 亿平方
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项目。项目总投资人民币 18 亿元,主要用于建设
超薄湿法隔膜生产线 4 条、配套涂布设备、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及配套辅助设
施,以及生产、检测、环保、安全等相关辅助设备等。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同日,明珠锂电与明创锂电在沧州市签订《合资协议书》,拟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实施年产 12 亿平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项目。
   三、合资方基本情况
   (一)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N6NM1M
   法定代表人:王世有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住所: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路北侧吉林大道西侧
   成立日期:2016 年 2 月 17 日
   经营范围:新型膜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100%。沧州明珠隔膜科技
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沧州明创锂电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44MAK7T0WH0H
   法定代表人:厉民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住所:河北省沧州高新区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沧州)协同示范园 1A#楼 9
层 994 室
   成立日期:2026 年 3 月 18 日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
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沧州交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45%,沧州交发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是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全资公司;沧州高新区
创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45%;沧州市新兴产业发展母基金(有限合
伙),出资比例为 10%。
  上述合资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沧州明珠合创锂电隔膜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最终核定登记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住所: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求是大道西侧观海路北侧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新产品的研发;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登记为准)
  股东: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70%;沧州明创锂电发展有
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30%。
  五、《合资协议书》基本内容
  (一) 合作模式
  甲方: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
  乙方:沧州明创锂电发展有限公司
下简称“项目公司”)。
元出资额的价格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126,000万元认缴项目公司人民
 币3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的70%;乙方出资人民币54,000万元认缴
 项目公司人民币1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的30%。上述出资各股东于
        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       沧州明创锂电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期限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第一期出资       13,860    11        5,940    11   2026年4月3日
第二期出资       11,340     9        4,860     9   2026年6月30日
第三期出资       20,160    16        8,640    16   2026年12月31日
第四期出资       59,220    47       25,380    47   2027年6月30日
第五期出资       21,420    17        9,180    17   2027年12月31日
 合 计       126,000   100       54,000   100        --
   具体出资额度及期限可根据项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调整,由项目公司提
 前1个月告知甲乙双方。
 侧。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以工商核准为准)
 名。董事长由甲方推荐人员担任。
   (二)投资建设项目内容
 厂房、仓库、办公及配套辅助设施,以及生产、检测、环保、安全等相关辅助设
 备。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项目公司的技术、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生产运营、团队管理及市场
销售;
  (2)按协议约定及国资监管要求按时足额履行70%出资义务;
  (3)承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主体责任;
  (4)依法合规经营。
  (1)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为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审批绿色通道及要素保障;
  (2)按照本协议及国资监管要求履行30%出资义务;
  (3)协助落实项目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指标等建设条件;
  (4)为项目提供一站式审批、帮办代办等服务。
  (5)须切实履行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各项监管职责与应尽
义务。
  (四)双方承诺
  (1)按期足额缴纳甲方所认缴的出资额。
  甲方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当期甲乙双方合计应认缴出资额的20%,同时承担因未按
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给项目推进或运营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保证项目技术、设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能耗等
相关要求;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4)项目公司于2026年4月初签订设备订购合同,5月底前完成土地招拍挂
并开工建设;2027年4月底前厂房主体竣工,12月底前完成设备调试;2028年1
月份试生产。
  以上涉及政府审批的,建立在政府审批许可及时办妥的前提下。
  (1)按期足额缴纳乙方所认缴的出资额。
  乙方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当期甲乙双方合计应认缴出资额的20%,同时承担因未按
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给项目推进或运营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积极协调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安评、节能审查、规划、土地、施工
许可等手续;
  (3)按照国资审批程序及时履行出资及政策支持义务;
  (4)保障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秩序。
  (五)保密、生效及其他
内容在正式披露前,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已履行完毕本次交易内外部审批程序,包括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审核批准。如未能通过上述全部审批程序,则本次交易终止。
环保政策的影响不能施工、设备没有按时交付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况发生,项
目建设进度顺延。若因甲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
或者因甲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且双方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交项目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设立合资公司的原因和必要性
  本次拟设立合资公司主要原因是基于满足公司项目二期建设资金需求以及
整合优势资源。
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股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可有效保障
项目二期建设资金需求,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提升资金实力与经营效率,优
化资本结构,增强财务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方承诺积极协调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安评、节能审查、规划、土地、施工许可
等手续,既体现地方政府对公司的有力支持,也充分彰显地方政府对公司发展前
景的坚定信心,同时借助当地政府在锂电市场资源方面的赋能,为项目长远发展
创造有利条件。
  因此,实施年产12亿平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设立合资公司是必要
的。
  七、对外投资的目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实施年产 12 亿平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
项目的目的主要系公司扩大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产能,进一步提高公司锂
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规模效应和市场占有率,增强行业竞争力。该投资事项符合
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资金是公司在保证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
公司投资部分通过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
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及经营
管理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项目建设可能受到
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项目可能存在不能如期建设完成或达产等风险。公司将
加强风险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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