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9: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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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下
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组织财
务职能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
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的初步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
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
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
的情形;
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
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
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
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的,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
  第十五条    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
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
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扣除绩效奖金;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在对责任
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
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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