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9: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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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6-012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 ”)于2025年10
月3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83),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峰先生进行立案。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实
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陈峰先生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26】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当事人:陈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
道华锦巷68号4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
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
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
、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 。 上 述 交 易 完 成 后 , 陈 峰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持 有 贝 斯 美 股 份
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陈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陈峰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
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 、针对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
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
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
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1)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
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陈峰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并根据《行政处罚
决定书》积极配合整改。陈峰先生拟通过钟某海、吴某铭持有的贝斯美股票以大宗
交易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金额如超出陈峰先生收购上
述股票的金额,则超出部分的收益将上缴绍兴贝斯美,以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运
作。在完成整改前,陈峰先生放弃钟某海、吴某铭账户持有的绍兴贝斯美股票对应
的投票权。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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