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赵永清述职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9: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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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赵永清
  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方案》等规定,独立履
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本人赵永清,出生于 1962 年 7 月,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
外居留权,一级律师。本人于 1986 年参加工作,历任宁波市对外律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宁波市人大常委,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大学、浙江万里学院
兼职教授,浙江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宁波舟山港股份独立董
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有偿
     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
     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席董事会会议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了解和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
     的相关资料和情况;会上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
     理建议,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2025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
     案及其他事项均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会会议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广大投资
     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本年应                               是否连续
             以通讯
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任职期间报告期   出席股东会
             方式参
董事会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内会议次数     的次数
             加次数
次数                                 议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席。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
 票,没有提出异议。本人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以通讯    委托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缺席
                                          方式参    出席
              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审计委员会           5             4          2     1    0
  提名委员会           4             4          4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1     0    0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立董事工作方案等议案,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本人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会议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4          1          0     0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会议形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提出以下建议:1、应收账款需要做一个单独
 列项,包括账龄、风险等;2、建议德勤关注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重大诉讼事项;3、建议重视关联交易对股份公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
 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参加公司年报业绩
说明会,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中小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回复率均
达到 100%。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参加了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深入了解公司治理、生产经营、重
大项目等情况,同时,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掌握公司经营
及规范运作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现场工作时间达 15 天,符
合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
基层公司活动”,分别现场调研了温州港集团状元岙码头、台州港务大
麦屿码头,提出在生产经营中,两家公司应树立“大安全”(涵盖员工
行使职责安全、交易安全、网络安全等)的理念,尤其要注重交易合规
和安全,要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人员队伍建设,并发挥好外聘律师的力
量,形成事先防控、事中跟踪、事后补救的闭环管理机制。
谈会,就法律合规工作展开交流,并提出:1、推动法律工作向公司各
部门深度渗透,重点加强部门间法律工作衔接协同,提升全员法律意识;
港内运输领域立法进程;4、加强对下属单位法律工作指导帮助;5、深
化与外部法律资源联动,结合港口企业业务特性,进一步加强与海事法
院、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专业机构的沟通对接;6、拓展法律工作范围,
聚焦非诉领域,充分发挥法律部门专业优势,弥补业务部门在法律方面
的短板。
就合规管理、独立董事履职等内容进行了交流发言。
行了现场考察,提出需聚焦行政区域划分产生不同监管机构下跨域装卸
问题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在项目建设期,法律风险防范是重中之重,
需建立完善全链条风控机制,树立“大安全”(涵盖员工履职安全、交
易安全、操作安全等)的理念。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
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度发生的、
根据相关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事前审核,均通过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审议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事项均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本人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进行了认真细致审阅,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主要经营情况、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预计效
益,提示公司管理层对未来年度制定详尽且科学的经营计划。
  本人认为,公司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公司的内控体系建
设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重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
内控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内控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现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宁波
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本
人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德勤华永具备必需的
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意聘请德勤
华永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滕亚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
名刘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海粟为公司副总经理。
意聘任朱龙剑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
  上述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分别进行了审议,其中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前提下通过审议;非执行
董事薪酬方案由于有表决权的董事未达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25 年度非执行董事薪酬方案。上述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与公司所披露的报酬相符,未发现与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不一致的情况。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事会提出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8 元(含
税);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董事会提出的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30 元(含税)。
   本人认为,上述两次利润分配方案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充分考虑了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七)2020 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 月31 日,本公司2025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零;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和
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之和的差异为人民币140,468,417.72元,为收到的扣
除手续费后的银行利息。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
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
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
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案,充分发挥好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席职责,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独立董
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良好
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25年度工作中给予本人的
支持和配合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赵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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