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投资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
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
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
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参照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进
行委托理财,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前款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
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理财业务。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下决策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额度。
(二)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
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对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出投资申请,公司审计部门对其风
险因素进行审慎核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慎核查,最终由公司
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实时关注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
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
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在购买理财标的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负责人通报交易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少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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