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6)010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2026
年 3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对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鸿”)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授权有效期为一
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详情请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 2026 年 2 月 24 日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华源鸿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深圳签署了《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编号:交银深华源鸿流 202601 号),相应借款由华源鸿用于日常经
营周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源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华源鸿其他股东均按
出资比例共同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17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南
区)T2 栋 4303
法定代表人:姚少军
注册资本:500 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华源鸿 51.00%股权、深圳市菲斯特投资咨询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华源鸿 49.00%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装卸搬运;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二手车经
纪;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
无船承运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截止 2024.12.31) (截止 2025.09.30)
资产总额 31,426,089.41 35,531,466.32
负债总额 42,107,328.93 45,867,230.40
资产负债率 133.99% 129.09%
净资产 -10,681,239.52 -10,335,764.08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20,654,826.85 74,408,088.56
利润总额 34,012.15 345,475.44
净利润 34,012.15 345,475.44
四、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借款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4)借款期限:至 2027 年 3 月 25 日止。
(1)保证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担保范围及金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1,000 万元人民币;
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
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
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1)反担保人:深圳市菲斯特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2)债权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要求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
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下述金额与反担保人目前持有的债务人股权比例之乘积:
公司根据有关的担保合同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含利息);
前款所述之代偿款自公司支付之日起至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之
日的利息;
有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5)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1,00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85%;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 2,998.0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6%。公司及子公司未有合并报表范围
之外的担保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