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 关于公司收到《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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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6-011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暨对外投资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金额;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上市
公司”或“申请人”)于近日收到汕头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
书》(案号为(2026)汕仲案字第 81 号)等文件,现就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孙平珠
   第二被申请人:陈家兵
   第三被申请人:李灯琪
   第四被申请人:潘振东
   第五被申请人:陈伟
   第六被申请人: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被申请人: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佳禾维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八被申请人: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
   第九被申请人: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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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6-011
   第十被申请人:刘国腾
   第十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吉星昭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十二被申请人:天长市共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司(简称“超隆公司”)签订《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简称“《投资协议》”),其中约定:申请人
向超隆公司增资 10,000 万元,取得超隆公司 2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666.67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简称“《补充协议》”),基于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约定将超隆公司前
次投资的投后估值由 4 亿元调减为 3 亿元,由申请人以超隆公司资本公积定向
转增注册资本 832.9550 万元,转增后申请人认缴超隆公司注册资本 2,499.6250
万元,对应持股比例 33.33%。截至目前,申请人持有超隆公司 33.33%股权。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目标公司 2024 年度的扣非净利润不得低于 1,500
万元。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出具
的《关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
告》(司农专字[2025]24007070048 号),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支付业绩补
偿金额为 11,536.78 万元。截至目前,业绩补偿义务人共计支付了 284.6 万元
业绩补偿款,剩余 11,252.18 万元业绩补偿款至今尚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投资协议》10.9.1 条第(5)项约定的回购情形为:“孙平珠或陈家兵未
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内从目标公司离职或发生重大岗位
调整。”第(6)项约定的回购情形为:“附件一中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名单中超
过 2 名人员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内从目标公司离职。”
前述任意一项情形触发后,投资人均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回购股权。上述回购情
形均已触发。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按申请人要求支付任何股权回购价款或
履行任何股权回购相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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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请求
款 112,521,8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计
算 至 支 付 完 毕 该 补 偿 款 之 日 止 的 违 约 金 , 暂 计 算 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 为
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 66,939.50 元(被申请人在 2025 年 4 月 27 日之后实际支
付的每一笔业绩补偿款均已逾期,逾期违约金以每一笔逾期支付的补偿款为基
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
年 3 月 18 日的股权回购款 121,832,328.77 元,并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此后持
续计算的股权回购款(自 2026 年 3 月 19 日起以投资款 1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7%的标准计算至全部股权回购款付清之日止);
完毕股权回购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为 850,000
元;
的 5.4686%,暂计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为 6,662,522.73 元,实际应持续计算至
支付完毕回购款之日止;
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该股权回购款之日止的
逾期违约金;
估费用,最终以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为准)、财产保全担保费 80,000 元(预估
费用,最终以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为准)和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预估费
用,最终以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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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9.183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88.75 万元)、第八被申请
人持有的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6.53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489.725 万
元)、第九被申请人持有的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7130%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 428.45 万元)享有质权,申请人有权在第 1 项至第 5 项及第 8 项仲裁请求
总金额的范围内对前述股份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及第 8 项仲裁请求金额,暂计算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
合计为 253,882,515.02 元。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过去连续十
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207.59 万元,未达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款项可
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最终情况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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