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10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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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37F20250272-0003 号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13,以下简称“通
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3 月 24 号披露的《海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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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3
月 25 日。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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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决议并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披露的
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6),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取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提案调整外,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3)中列明的其他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未发生
变更。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14: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 571
号甘肃农垦总部经济大厦 A 座 1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杜勤杰先生主持。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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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5 人,代表股份 152,277,7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529%。
(一)在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3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3,017,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1314%。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2 人,代表股份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产生。
(五)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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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拟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上述议案均回避表决,且
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且与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
中由赵菁、陈澎波担任计票人,吴曼丽、王芸担任监票人。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50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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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90,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1,4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354%;反对 1,083,62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50%;弃权 690,4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19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494,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7,6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5,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22,7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419%;反对 1,085,12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11%;弃权 697,6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5,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96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481,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4,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5,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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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9,2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969%;反对 1,101,82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06%;弃权 694,42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5,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62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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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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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杨 栋
承办律师:
王 芸
承办律师:
陈澎波
时 间:202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