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海正药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海正药业如下保证:海正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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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正药业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1]84 号”《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批复》,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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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
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
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 2026 年 3 月 22 日
(含)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对此次关于注销股份相关事项
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原因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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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5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股权激
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因非公司原因
不续签,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
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 人因退休、1 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
位调动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
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
划》“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
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因疾病或伤残或丧失劳动
能力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续签,其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
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2 人因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公司
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八
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因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
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 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87,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0 股。
(二)回购价格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
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于 5 名主动离职及 2 名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 8.35 元/股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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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69,000 股;对于 2 名被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 8.3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8,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并向其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完成
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7,000 -87,0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98,761,196 0 1,198,761,196
股份合计 1,198,848,196 -87,000 1,198,761,196
注:具体股本变更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
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
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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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公告了《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
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
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
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
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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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1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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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蔺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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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