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8: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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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
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长
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其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
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五条 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孙)公司、控股子
(孙)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
管理的部门或企业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
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
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置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
审计人员(不少于 3 名),对公司及控股企业等下属企业或部门的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设总监,为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部长应具备五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经历或主持过相关审计工作经历。
一般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
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
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
决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
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
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
照审计监察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
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可靠性、稳定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信息系统控制等;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
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四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
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观察、检
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包括: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后,
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审计监察部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情
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不影响审计机构独立性情况下,有权临时抽调公司人员协助审计工作。
  (十一)审计监察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绩效
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对审计过程、取证和结论做出详细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公司交流,征求被
审计单位的意见。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出
具内部审计报告,分送被审计单位,抄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人或公司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
确保审计建议得到有效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审计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其它内容根据公司年度
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列入。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监察部自主
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 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交易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每年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四)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
案,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
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
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
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
办理查阅手续。
               第八章   奖惩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监察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监察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处分、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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