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8: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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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
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监察部是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资金审批和支付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监察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向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承担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解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涉嫌违法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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