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媒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如下:
(一)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情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要求报告人提供相应
的材料和说明;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提供的资料编制临时报告草案,临时报告草案由董
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五)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深交所规定的方式报送、披露临时报
告。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或总经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
的,应当报告深交所。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必要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各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