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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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
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各部门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至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
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
情形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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