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8: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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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6-022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日(星期三)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本公司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日9:15起至2026年4月1日15:00止。本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6人,代表股份396,115,99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7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80,164,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8人,代表股
份15,951,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15,951,5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90,003,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8,426,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287%;反对 7,204,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646%;弃权 3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7%。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浩宇、王冲、谢永生、陈静、崔静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189,895,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76,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567%;反对 7,221,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577%;弃权 3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5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388,986,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822,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062%;反对 6,890,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980%;弃权 2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黄国芳律师、苗丽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二〇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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