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
律”)和《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
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
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
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做出之日
解任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
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
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
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
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
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遵守以
下规定: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主动报告其持股变动情况,同时公
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根据股东名册核查持股变动情况,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由
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
日起废止。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