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ZHHX/GD—ZQB-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
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
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
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
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
当负责登记,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
保存相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
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期限届满等,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管
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一: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定期报告中的□临时报告中的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临时报告
有关内容 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文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
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是
面承诺保密 □否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
记的事项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