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 振华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8: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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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ZHHX/GD—ZQB-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
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会议的,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
定;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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