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ZHHX/GD—ZQB-30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
机制,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以公司经营业绩
为基础,与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激励与约束并重,结合
具体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能力贡献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
考核管理的机构,具体职责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综合考虑行业水平、发展
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绩效合理确定,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任期激励收入等。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部分等费用从工资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
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分别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