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总经理工作细则
ZHHX/GD—ZQB-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
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
常经营管理,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
廉洁奉公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司利益;
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
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
始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管职务。
公司高管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
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董事可聘任为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第十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
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1/2以上提
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1/2
以上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二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日
常工作,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
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
业务等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
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非经常发
生的业务,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以审批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等事项,具体事项和权限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
具体授权。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受总经理委托
分管部分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委托 1 名副总经理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七条 超越总经理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
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
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共同研究,从而确保总经理决策科学、合理,顺利推进各项工作,最
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
开 1 次;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综合部提前三天向各部
门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参加会
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
持会议的,可委托 1 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设之各经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可列席
会议,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综合部负责
通知,并由综合部负责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讨论事项。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综合部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对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
要,及时向董事会报送。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由综合部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内,一般至少保存 5 年。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
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
知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
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
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
行,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
绩相联系,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辞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的,应当
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总经理离任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任总经理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
的,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乃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
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账、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
作假行为;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
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依
据总经理授权的权责开展工作,职责范围可参照总经理职责相关内
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