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 振华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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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ZHHX/GD—ZQB-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
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
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
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且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
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对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网
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
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
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前,公司负责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
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
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
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
时点播。
  第二十一条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
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风
险、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
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
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
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
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外,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由
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签署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
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
台”)与投资者交流,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
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
方式刊载。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通过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
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
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
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
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
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
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
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
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
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
者关系活动。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
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
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
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
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基金经理
或其他特定对象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基金经理或其他特定对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
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基金经理或其他特定对象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基金经理或其他特定
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其赠送高额礼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公司向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
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
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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