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 振华股份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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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ZHHX/GD—ZQB-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
任委员提出,由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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