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 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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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6-017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期
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嵘公司”)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华嵘公司
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 18 万元。
粤 0391 民初 1002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嵘
公司的起诉状。
  上述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2023 年 5 月 5 日,华嵘公司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1)
赣 07 民初 880 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2000
万元;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
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若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
履行判决第 1、2、3 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
告钟福源持有的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0%股权{以(于市管)
内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 13743117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记载事项为准}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钟福源、李
桂生、方媛对本判决第 1、2、3 项确定的债务各自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1)赣 07 民初 880 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的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
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23,985 元,由于都县福兴房
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执 39 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
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李桂生、方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
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
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李桂生、方媛的银行存
款总计 33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
定立即执行。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3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10 月 21 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2020-056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3-036《江西长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3-065《江西长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4-015《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根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 07 执 3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指定,于 2025 年 2 月立案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向被执
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
李桂生、方媛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 214 号《执行裁定书》。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
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 32,795,281.61
元,截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已执行到位 0 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法院发现被执行
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
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
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定期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华嵘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按单项计
提坏账准备 2,000 万元,计提比例为 100%。本诉讼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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