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核查意见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的情形。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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