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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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核查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
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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