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晨光文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性原则,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统一,体现薪酬与
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二) 竞争性原则,薪酬水平应适配公司发展战略,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三) 绩效原则,体现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年
度经营绩效考核相匹配;
(四)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长远利益相结合的目标相符;
(五) 薪酬收入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与考核、
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
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二)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
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是
根据相关绩效制度规定,与年度经营绩效挂钩的浮动收入。年度经营
绩效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董事薪酬
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发放相关管理规则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
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
效薪酬:
(一)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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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