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 振江股份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0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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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
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股票数量预计不超过 55,290,392 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核心部件产业化项目”、“年产 20 万吨风电核心零部件绿色智能铸造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随着全球能源绿色转型的逐步推进,风电清洁能源的环境友好性日益凸显,
风电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根据GWEC数据,2010年至2024年全球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已由198GW增至
容量117GW,创历史新高。
  GWEC预测,2025年至2030年全球新增装机容量将保持8.8%年化增速,2030
年全球风电装机总量有望达到2,118GW。
      图 1:全球风电新增装机容量及装机总量变化(GW)
  数据来源: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
  因海上风力资源丰富、风源稳定且不占用耕地资源,海上风电优势日益凸显,
加大海上风电资源的开发已成为风电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根据GWEC数据,2010年至2024年间,全球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已由
累计装机容量占风电累计装机容量比例由1.46%增至7.32%,海上风电占比显著
提升。
  GWEC预测,2025年至2030年,全球海上风电潜力将进一步释放,2030年海
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有望接近239GW,海上风电装机占比将达到11.29%。海上
风电设备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图 2:全球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及装机总量变化(GW)
  大型风电机组在单位发电成本方面优势明显,国家层面大力支持风电机组大
型化,2022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
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发展8MW以上陆上风电机组及13MW以上海
上风电机组”。
  随着风力发电技术的进一步成熟,风电装机大型化趋势逐步形成,根据中国
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新增装机的风电机组
平均单机容量为7,160kW,同比增长18.3%。截至2025年底,全国累计装机的风
电机组平均单机容量为3,044kW,同比增长13.5%。大型风电机组设备需求日趋
火热。
        图 3:中国新增装机平均单机容量变化(MW)
  数据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大兆瓦级海上风力发电机
核心部件产业化项目”、
          “年产20万吨风电核心零部件绿色智能铸造项目(一期)”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聚焦公司核心主业风电设备行业,符
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新建大兆瓦级风电部件产能和新增风电零部件铸造
生产能力,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满足客户多元的产品需求,丰富公司产品大类,
巩固自身产业链优势地位。
   公司将通过大兆瓦级海上风力发电机核心部件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新增涉及
定转子、风电塔筒、钢管桩、导管架、漂浮式平台、钢结构件等产品的年产80
万吨大兆瓦级海上风力发电机核心零部件生产能力,契合产业升级发展趋势,聚
焦风电头部核心客户需求,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业务规
模。
   公司将通过年产20万吨风电核心零部件绿色智能铸造项目(一期)项目的实
施,建成具备年产15万吨高端风电零部件铸造生产能力的铸造产线,新增轮毂、
底座、主轴、轴承座等风电相关铸造产品的独立供应能力,实现产品的多元化,
提升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成为风电设备全产业链龙头企业的路
上更进一步。
   公司计划使用部分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营运
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大兆瓦级海上风力发电机核心部件产业化项
目”和“年产 20 万吨风电核心零部件绿色智能铸造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公
司现有的流动资金在维持现有业务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后,难以满足项目建设及
后续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资本性支出较大,
资金需求持续增长。为满足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保证上述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
公司拟考虑外部股权融资。
  此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营运
资金压力,增强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整体竞争力,巩固并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
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
营管理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将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规划周期较长,从项目建设到效益显现及资金回
收需要一定时间,而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期限较短、融资规模受信贷政
策影响较大的风险,存在一定局限性,采用股权融资可以有助于解决公司的长期
资金需求。
  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进一步使用有息负债进行融资,将会提高公司
财务杠杆,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采用股权融资可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
金流出,同时合理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主营业务
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公司盈利水平
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为公司
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
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
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
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下限亦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
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
尚需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于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的 80%。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
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胡震、卜春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直接持有公司 36,977,12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6%;通过朗维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9,054,107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4.91%。胡震、卜春华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46,031,236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24.98%。
  若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55,290,392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39,591,699 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
他股东仍具有表决权优势地位,故仍认定胡震先生、卜春华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此外,公司将在发行阶段结合最终确定的发行股数,合理确定单一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确保发行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
十七条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
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
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
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最近三年,公司(包括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即不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
  (1)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84,301,307 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公司适用前述规定的前次募集资
金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 571,999,996 元,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到位,
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2]000604 号)确认。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距离适用前述规定的前次募集资
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时间间隔的要求。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大兆瓦级海上风力发电机核心部件产
       业化项目
       年产 20 万吨风电核心零部件绿色智能
       铸造项目(一期)
             合计                282,300.00       100,0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
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
予以置换。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
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是“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且不
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
合规、可行。
(四)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 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充分考虑了公司
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将有助于公
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 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
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5,290,392 股(含本数)。公司就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发行当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做了相关分析,具体测算
过程如下:
  (1)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6 年 10 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
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
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
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 55,290,39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84,301,307 股增
至 239,591,699 股。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和融资金额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情况为
准;
  (4)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
素导致公司股本发生的变化;
  (6)以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140.67 万元和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4,015.39 万元为基础,假设
  (7)不考虑预案公告日后可能分红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
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8)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
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25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               184,301,307        184,301,307   239,591,699
假设本次发行完成时间                           2026 年 10 月底
假设情形 1:假设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较 2025 年度保持不变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61          0.5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1               0.61          0.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项目
                    /2025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假设情形 2:假设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较 2025 年度上升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67         0.6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1            0.67         0.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假设情形 3:假设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较 2025 年度下降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55         0.5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1            0.55         0.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
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
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
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
与可观的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效益。
  多年以来,公司重视经营效率和成本费用控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质
量控制,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
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
  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
  未来,公司将持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
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
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
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
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
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
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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