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16号);2026年3月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新恒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58
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4,109.00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6,246,000.00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51,593,680.05 元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084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
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前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调整前) (调整后)
年产5万立方米微
孔发泡新材料项目
IXPE生产线技改
扩建项目
合计 38,097.00 38,000.00 33,465.23
二、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为新恒泰,
原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南侧(公司新厂区)”。
为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综合当前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分布情况,拟增加“公司原厂区2号楼和5号楼”作为该
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事项 新增前 新增后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
浙江省嘉兴市南
年产5万立方米微 区新丰镇新大路南
湖区新丰镇新大
孔发泡新材料项 新增实施地点 侧(公司新厂区及
路南侧(公司新
目 公司原厂区2号楼和
厂区)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外,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
途及投资总额均保持不变,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新厂区毗邻公司原厂区,均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南
侧,本次增加公司原厂区 2 号楼和 5 号楼为 “年产 5 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
项目”的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资
金、场地等资源优化配置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合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符
合公司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的规划。
本次新增“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取消
原募投项目以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未改变募投项
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其他情形。上述变更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
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该议案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新增“年产5
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取消原募投项目以实施新
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其他情形。上述变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恒泰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决议》;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