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1 0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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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6-015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大连
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
艳、高文晓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表,结合其他相关资
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
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独立性等要求。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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