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9 证券简称:龙源电力 公告编号: 2026-014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国华(沧州)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龙源新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龙源”)拟向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华投资”)收购其持有的国华(沧州)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华沧州”或“标的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经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内蒙古龙源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以33,940,806.00元的
价格收购标的股权。
内蒙古龙源已于2026年3月31日与国华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
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关联关系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华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国华投资为本公司
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
本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国华(沧州)综
合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1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国华(沧州)综合能源
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非执行董事王雪莲女士和张
彤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议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
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群
注册资本:1,259,327.061986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3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592R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集团持有国华投资100%股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6,862,293.87 7,900,364.82
负债总额 4,693,426.09 5,646,257.78
净资产 2,168,867.79 2,254,107.05
项目 2024年度 2025年度
营业收入 449,585.60 567,746.16
净利润 125,182.32 118,904.75
注:以上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国华投资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国华投资持有的国华沧州51%股权。
公司名称:国华(沧州)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浅海大厦202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7BA0WK13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热
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蓄电池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运营;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
程;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国华投资持有国华沧州100%股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261,106.60 479,559.66
负债总额 261,106.60 476,969.04
净资产 0 2,590.62
项目 2024年度 2025年度
营业收入 0 22,053.57
营业利润 0 2,348.30
净利润 0 2,305.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注:以上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国华沧州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
关资产的重大争议,不存在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国华沧州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
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国华沧州负责“沧州绿港氢城”项目整体开发建设。“沧州绿港氢城”项目
包括新能源和绿氢绿氨两部分。新能源部分当期规划建设光伏项目合计109万千
瓦,目前已并网投产。绿氢绿氨部分计划开发绿氨柔性管控系统,开展并网型绿
电制氢及合成氨示范验证,当期拟建设22套1,000标方/小时、2套2,000标方/小时
碱性电解水制氢系统,制氢规模预计1.4万吨/年,合成氨规模预计5万吨/年,目
前正在建设中。该项目已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国华(沧州)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45753
号)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国华(沧州)综合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所涉及的国华(沧州)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
兴评报字[2026]第0073号),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为最终的评估结果,截至基准
日2025年11月30日,国华沧州净资产账面值为2,149.5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价值为6,655.06万元。
根据联交所相关规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就标的公司估值所依据的计
算方法进行审阅及出具报告。
根据上述资产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经
备案的评估值,因此本次收购国华沧州51%股权的对价为33,940,806.00元。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方
转让方: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内蒙古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国华(沧州)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二)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产评估值为6,655.06万元。
民币33,940,806.00元。届时即应视为受让方已经完全履行其于交易协议项下的标的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三)标的股权交割与交接
受让方即享有标的股权的所有权利和承担对应的义务、风险。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对
应的尚未实缴的出资义务,自标的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
方应按照标的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按期足额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理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和相关资产资料的交接手续。
(四)过渡期
享有/承担,无须依据过渡期正常经营产生的损益情况调整股权转让价格。
对标的公司及/或受让方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五)债权债务承担
收征管规定各自承担。
的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六)违约责任
交易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
面、及时地履行,则该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
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
议签署前即已存在重大缺陷而转让方并未在本协议签署前向受让方书面披露或披露
时存在重大遗漏,而且该等缺陷对标的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影响股权转让价
格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就有关缺陷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未披露或遗
漏之缺陷导致的受让方的损失数额。
担违约责任。
除非交易协议另有约定,该等赔偿及/或补偿应按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计算。一
方应在另一方实际承担损失或支出相关费用后三十(30)日内以现金、资产或法
律允许的其他方式予以一次性支付。
(七)生效及其他
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转让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标的股权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在交割日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在交割日之前,本次交易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
能实施;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
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如果交易协议根据以上第3(1)项、第3(2)项的规定终止,双方均无需
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双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
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另一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
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另一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
(2)如果交易协议根据第3(3)项的规定而终止,双方除应履行以上第4(1)
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
补偿。
六、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情况,不存在与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亦不涉
及公司的股权转让或高层人事变动计划。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推进大型风光基地电氢协同工程示范项目,扩展本
公司在新能源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业务布局,增强本公司核心竞争力,持续培育发
展新动能。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定价公允,
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与国家能源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1.18亿元,均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