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
体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
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以及公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及核
心竞争实力,为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
提出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
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
意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
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
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与本次发
行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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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