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泰”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16 号);2026 年 3 月 17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新恒
(北证函〔2026〕358 号);
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4,109.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86,246,00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1,593,680.05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34,652,319.9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84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前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调整前) 金(调整后)
年产 5 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
材料项目
合计 38,097.00 38,000.00 33,465.23
二、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5 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为新恒泰,
原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南侧(公司新厂区)”。为合
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综合当前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
生产经营场所的分布情况,拟增加“公司原厂区 2 号楼和 5 号楼”作为该项目的
实施地点。新增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事项 新增前 新增后
年产 5 万立方米 新 增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
微孔发泡新材 实 施 丰镇新大路南侧(公司新 路南侧(公司新厂区及公司原厂
料项目 地点 厂区) 区 2 号楼和 5 号楼)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外,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
及投资总额均保持不变,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新厂区毗邻公司原厂区,均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南侧,
本次增加公司原厂区 2 号楼和 5 号楼为“年产 5 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
的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场地等
资源优化配置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和未
来长远发展的规划。
本次新增“年产 5 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取消
原募投项目以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未改变募投项目
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其他情形。上述变更不会
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
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该议案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新增“年产 5 万
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取消原募投项目以实施新项目,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亦
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其他情形。上述变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的正
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恒泰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