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2: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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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兴
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兴欣新材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 1888 号华侨城五期云域 9 栋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刘朝东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韩逸驰、储伟
项目联系人           韩逸驰
联系电话            021-3812410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358
股本               123,200,000 股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叶汀
实际控制人            叶汀
联系人              魏柳莹
联系电话             0575-8272885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2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
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
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盛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储伟先
生接替孙蓓女士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其他重要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
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
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导
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
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韩逸驰            储伟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刘朝东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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