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82 证券简称:球冠电缆 公告编号:2026-010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
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照所担任的
职务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
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
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
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
标准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如有)组成,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
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包括岗位绩
效薪资、经营绩效薪资及特别贡献奖励(如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主要体现绩效结
果导向,以公司经营发展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业绩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
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
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
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公司较上一
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
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
要求。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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