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2: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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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机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
称“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各部门、事业群(部)、分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公司事业群(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公司事业群(部)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
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上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
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与“日常交易”,包括:
 (一)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第八条 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
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
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0万元
以上;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达500万元以上;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
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五)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
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七)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
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八)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九)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二十)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十一)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二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公司事业群(部)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
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
生较大变化;
 (七)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一)聘任、解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
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减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解锁在其拟
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
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
时将该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
款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实施地点,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募投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
以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
 (三)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者预计本期业
绩与已报告的业绩差异较大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股东发
生承诺事项。
 第十六条 以下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将每月进行征询: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盈
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开展重大市场推广活动,订立与市场推广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医药行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进展
及影响重大的事项,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
件、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主要药品进入或者退出《国家基本
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或停产、被召回等重要事项;
 (六)资本市场关注的重大信息,涉及未公开的生产经营数据、重大战略规划进展、战
略合作、业务拓展动态、研发动态、重点项目(品种)动态、重大舆情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事业群(部)、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 为使公司重大信息报送更具有时效性和连续性,报告义务人采取临时报送和
每月征询两种方式报送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的书面文件须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临时报送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和
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呈报;
  (二)每月征询制度:涉及本制度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将每月进
行征询,负有报送义务的部门(含子公司)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以书面形式提交月度重大信息报告,对当月预期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描述;若重大事项已
发生,但预计重大事项即将发展到新的阶段时,各部门(含子公司)同样须在报告中作出描
述。每月征询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重要事项的信息传达和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的预期,保证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集团总裁办公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
行情况;
  (二)公司拟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
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不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报董事长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内部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
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
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
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
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子公司及公司事
业群(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
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组织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
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
限于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原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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