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2: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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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标准,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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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
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如未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任何书
面协议,则不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或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
贴签署合同等书面协议的,按合同约定领取薪酬。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
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表现等因素
综合评估。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条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
制度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
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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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
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业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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