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间、具体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
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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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及人事管
理部门办妥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
工作事项等。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或离职后 2 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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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
止等义务(若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
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
合公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
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股份的,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
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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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二十条 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