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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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 ”),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 号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
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
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
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
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
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 22 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
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上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
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
表未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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