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政旦志远(深圳)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作为公司2025年度境内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华马施云”)作为公司2025年度境外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
职情况的评估意见汇报如下:
一、独立性
政旦志远及大华马施云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未获取除审计业务约定书以外
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政旦志远、大华马施云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组成员和公司管理层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政旦志远、大华马施云及其审计组成员
始终保持了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
的要求。
二、专业胜任能力
政旦志远、大华马施云均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审计组成员具有承办本次
审计业务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工作勤勉尽责,
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三、审计工作方案
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了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时间、
人员安排、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事项等,并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充分沟通,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满足了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要求。另外,大华马施云作为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项目之境外申报会
计师,能够严格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审计及申报工
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境外上市及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的需要。
四、质量控制管理水平
政旦志远、大华马施云建立了完善的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在执行审计业
务的过程中,针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咨询,并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对
本次审计业务实施完善的项目组内部复核程序,针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
得出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只有完成复核后,签字注册会计师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在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各项质量管理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五、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政旦志远及大华马施云均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
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
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六、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
及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政旦志远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或说明。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政旦志远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经营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政旦志远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政旦志远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大华马施云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数准则》的相关要求,审计了
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于 2025 年 12 月
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马施云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与治
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
经审计,大华马施云认为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合
并现金流量,并已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要求编制。
七、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政旦志远及大华马施云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及境
外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
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