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1 证券简称:朝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3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 17 号公司白羊座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丽勤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6 人,代表股份 90,638,9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2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89,754,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824%;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130 人,代表股份 884,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435%。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代表股份 901,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9%。
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405,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0,418,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0,399,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0,421,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4,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5.9265%;反对 19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017%;
弃权 17,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0,396,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58,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3.0765%;反对 2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973%;
弃权 22,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8,848,84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44%;反对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37%;弃权 19,58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5,96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5.2718%;反对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5151%;弃权 19,58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131%。
关联股东宁波鹏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宏女士、龚峰先生、
蔡文福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为 1,571,29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0,409,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71,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5071%;反对 20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562%;
弃权 25,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0,389,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52,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2.3778%;反对 22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409%;
弃权 25,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剑发律师、鲁莎莎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
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 度 股 东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