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2023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及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
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
向符合归属条件的 421 名激励对象归属 201.5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根据相
关规定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及相
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因此,同意向符合归属条件的 479 名激励对象归属 338.975 万股限制
性股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及相
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因此,同意向符合归属条件的 853 名激励对象归属 222.25 万股限制
性股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