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提请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总额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授权期限为公司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 20%。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
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股票。
(四)定价方式和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做
市商为取得做市库存股参与发行认购的除外,但做市商应当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申请退出为上市公司做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前述股票的限
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
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按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应当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募集资金的用途需要具有必要
性和合理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授权决议的有效期限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其他授权事项
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
办法、认购比例等,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
件以及回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用计划等本次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
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
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
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
请。
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
关文件,董事会授权期限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的相关内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
项尚需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报请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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