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阳光电源 证券代码:30027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阳光电源、上市公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激励计划草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之独立
本报告
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定向
指
限制性股票 发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
归属日 指
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独
立财务顾问、中金公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
标。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阳光电源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
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阳光电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均由阳光电源提供,阳光电源已向
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阳光电源股东是否公平、合
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阳光电源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
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
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
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6日,公司对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
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5年3月13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
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
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
(6)2026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案》,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归属条件是否
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
综上,本独立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分配预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需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5.27元/股调整为33.24元/股。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归属期中2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需作
废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2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部分拟归属人数由874人变更为853人。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
综上,本独立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限制性
股票 222.25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
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三)激励对象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当人选;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人员情形的;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
一,本次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业绩考核目标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数据审计结果,2025 年度
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归属母
满足以下目标之一: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满足
(1)2025 年营业收入较 2023 年增
首次授予部分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长 24%以上(含)
;
第一个归属期
(2)2025 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较 2023 年增长 10%以上(含)
。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首次授予的 874 名激励对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 象中的 2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果确定当年度的归属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归属 上述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 格。其余合计 853 名激励对象
董事会裁定。 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均为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B、C 和 D 五 “B”及以上,本期个人层面归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 属比例均为 100%。
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
A B+ B C D
度考核结果
归属比例 100% 50%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将统一办理 853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七、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3 月 18 日
(二)归属数量:222.25 万股
(三)归属人数:853 人
(四)授予价格(调整后):33.24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归属前已获授
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 本次归属数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万股)
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853人) 889.00 222.25 25%
合计 889.00 222.25 25%
注:1、本次归属前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扣减已离职人员的获授限制性股票后的数量。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项符合《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及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单位名称: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169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1699 号
电话:86-551-65325617
传真:86-551-65327800
联系人:陆阳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相关事项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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