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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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季俊宏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
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
公司股东发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
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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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14:00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2188号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M层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上午9:15-9:25、9:3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崔学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司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份数量1,734,770股后的股份总数58,265,230股,下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592,367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8.17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4,214,97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4.397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4,191,5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4.356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04,7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此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28,404,7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892,50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89,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26%;反对1,9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9%;
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700,99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30,9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14%;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8%;弃权
的0.009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04,6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04,6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04,6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03,3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89,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98%;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
的0.02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04,6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04,6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404,6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90,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386,7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72,5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31%;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03%;弃权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393,83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79,6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0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5%;弃权
数的0.1114%。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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